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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罢免门坎大降且可宣传
2016-11-30 17:28:16   来源: 华夏经纬网     点击:     【字体:

    台“立法院”昨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下修罢免门坎,未来只要同意票数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罢免。“新法”也删除“罢免不得宣传”之规定,罢免联署期间由30日放宽到60日,罢免投票也可与选举同日举行。

    前年的三一八学运,因台“立法院”强行通过服贸协议,一群年轻人不满组成“割阑尾行动”,对时任国民党“立委”蔡正元、吴育升等提出罢免。联署跨越罢免所设下的13%高门坎,但最后未能通过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的同意票的投票门坎。

    过去最令外界诟病,也是罢免门坎的“双二一制”,即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这次“新法”已修正为只要有效同意票数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为通过。

    不过,时代力量党团认为罢免不应设门坎,提修正动议将之改成“有效票同意票对于不同意票即为通过”,遭民进党、亲民党反对,表决后民进党以多数决69票对12票胜出,仍维持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的门坎。

    “新法”将各项罢免门坎都下修,除同意票门坎外,最初的提议人数也由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以上降为1%;联署成案人数比率则由选举人总数的13%降至10%。

    除了降低罢免门坎外,这次修正外界最为瞩目的是删除“罢免不得宣传”之规定,割阑尾行动去年曾因违反“罢免不得宣传”条款,收到中选会60万(新台币)裁罚通知书。新版“法案”并规定,在罢免活动时间自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广播电视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从事罢免活动宣传,在报章杂志刊登罢免广告时需载明刊登者姓名,罢免活动的支出也可以申报所得税作为年度列举扣除额。

    而原条文规定“罢免投票不得与选举同日举行”,这次也改为罢免及选举可以同日举行;不过,若出现被罢免人同为候选人时,罢免则于宣告成案后60日内单独举行,与选举投票日错开。

    另罢免联署期间也由原本的30天放宽为60天,适用于“立委”、“直辖市长”、县市长、“直辖市”议员;而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台湾地区少数民族区长则由20天改为40天;乡、镇、市民代表、台湾少数民族区代表、村里长则由10天改为20天。另外要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罢免并不适用“公职人员选罢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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