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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强化罢免权是为降低“独立公投”门坎?
2016-11-30 17:18:20   来源: 华夏经纬网     点击:     【字体:

    民进党打着“转型正义”的旗号,对国民党进行“赶尽杀绝”式的迫害。在清查党产一役,追杀到国民党几乎发不出党工工资,及中央党部无处捷身。

  但民进党却仍然并不满意,还要上彻底“消灭”国民党。继续仗着占有“立法院”多数 “立委”议席的优势地位,主导修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降低罢免公职人员的“门坎”,罢免活动将可宣传,放宽罢免征求联署天数,以求逐个选区罢免国民党的“立委”及县市长、县市议员及乡镇长、乡民代表等公职,并在补选时推出候选人抢占这些位子,从而彻底将国民党赶出政坛,让没有政治资源的国民党,在已经没有党产资源的国民党自生自灭。

  实际上,昨日在民进党党团的主导下,“立法会”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罢免活动将可宣传,罢免“门坎”也由现行“双二一制”(投票率二分之一,赞同票二分之一)改为相对多数,但同意票须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另外,放宽罢免征求联署天数,“罢免案”提议人数应由选举区选举人(选民,下同)总数百分之二以上,下修为百分之一;“罢免案”成案联署人由现行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十三,调整为百分之十。

  本来,“时代力量”党团在二读时提出修正动议,主张“罢免案”只要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即为通过,但因民进党团有异议,院会中进行表决后,否决了“时代力量”党团的提案,最后仍保留四分之一“门坎”。否则,要罢免一名公职人员,就“易过借火”。显然,民进党党团是担心“罢免权”将会变成“双刃剑”,既可剑指国民党,又将会斩杀民进党的公职人员。实际上,民进党籍 “立委”李俊俋就以自身为例指出,他以七万票当选,若罢免无“最低门坎”,那只要一百人投票过半赞成,他就被罢免了,这样合不合理?因此,授予的权力当然可以收回,但最重要的是要有民意基础,所以罢免还是要有“基本门坎”。

   “立法院”通过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降低“罢免门坎”后,手中有了这个“利器”,就可以为所欲为,看到哪个国民党“立委”、县市长、县市议员、乡镇长,乡民代表,不合民进党的心意,就可随时发动“罢免案”,仗着在该选区拥有较多支持者,将这些国民党公职人员撵下台,然后就可在补选中,推出民进党的候选人,以图取而代之,填补其空缺,从而使得整个台湾地区成为民进党的“党天下”。

  台湾地区现行有两个选举法律:“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是将选举与罢免并举的。而民间的各种财团法人或渔农会、学生会、同学会、同乡会等团体的章程,也跟随这两个法律的制式,是选举与罢免并举。

   “罢免权”是对于不良的官吏或议员,在其任期届满前,人民可经由投票,提前终其任期而予去职的权利。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或地区设有罢免制度,让选民可以经由直接民主的票决程序,迫使被罢免的民选公职在任期结束以前退场。台湾地区是少数设有罢免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且还是少数中的少数在“宪法”上明白许诺人民有罢免之权利的地区。这是从二十世纪初美国进步主义运动拷贝出来的孙中山先生的宪政遗产,也是一九四七年制定的 “宪法”的其中一项特色。“罢免权”是近代民主政治之产物,与“选举权”相辅而行,孙中山先生将“罢免权”列为四种政权之一,因而“罢免权”被收列进“宪法”之中。

   “罢免权”的行使,固然可以督促政府官员尊重民意,不敢有违法失职的行为,也可补救代议制度的缺点;但在另一方面却又可令政府官员过于畏葸趋避,且使爱惜名誉之人不意为公众服务。

     一九四七年“罢免权”入法后,就几乎没有被调整过。在一九九四年修了唯一一次,却是“立委”为了自己,把“罢免门坎”再调高。除了世界上最严苛的联署要求,需要百分之十三的选民联署,在某些选区,根本已经高过当选票数。

  搜集联署的过程中,还规定不得为罢免宣传,相较每次选举大张旗鼓, “罢免权”和“选举权”完全不对等。而且,就算“罢免”成案,还需选区半数选民投票,赞成者超过半数才算成功“罢免”。因此,对选上的人的所做所为,万一不符合选民期待,往往就只能等待到下次投票不再选此人。

  在前年的“太阳花学运”期间,一些民进党人“趁火打劫”,以“民间人士”的名义发起了“割阑尾”行动,要透过行使“罢免权”,将立场坚定的国民党籍“立委”蔡正元、林鸿池、吴育升,赶出“立法院”。他们把这三名国民党籍“立委”污名化为“烂委”(也有取中性的“蓝委”称谓),以“阑尾”的谐音,称为“割阑尾”行动。但拥有由于“门坎”较高,在第二阶段的联署“罢免提议书”,对林鸿池与吴育升的“罢免案”就因未达“门坎”而告失败,针对蔡正元的“罢免案”虽然过了联署关,但在第三阶段也因 “投票率”未达 “门坎”,也宣告“罢免”失败。另外,中南部也有民进党人发动对国民党籍的“立委”蔡锦隆、黄昭顺、林国正等提出“罢免”,但因北部对蔡正元的“罢免”投票未过,而自行停止联署。

  实际上,由于“门坎”甚高,台湾地区至今没有民选首长、民意代表被成功“罢免”的案例。现在民进党党团已经成功地推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降低了“罢免”的“门坎”, 掌握了这个“利器”,就可动辄对国民党的“立委”、县市长、县市议员和乡镇长、乡民代表等发动“罢免”,利用某些选区蓝绿力量对比并不悬殊的“优势”,可轻松获胜。

  民进党党团的私心大爆澎,只是修订国民党也拥有席位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而对在可预期的时间内,国民党将难以染指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不推动修订“总统府总统选举罢免法”,就是避免国民党搞“报复”,发动对蔡英文的“罢免案”。

  值得注意的是,民进党“食过翻寻味”,受到成功推动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鼓舞,也要提出修改“公民投票法”,降低其“门坎”。倘此,按目前台湾地区选民的心态,民进党在发动“独立公投”、“以台湾民意加入联合国”公投,,就将很容易获得通过。因此,民进党党团这次推出修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只是“最低目标”,其“最高目标”是修订“公民投票法”,为实现实质性的“法理台独”,创造法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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