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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案
2015-05-04 20:10:12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点击:     【字体:

 5月4日电 (王军)“民告官”不再“难见官”。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今(4)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易某诉讼成都市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食药监局”)食品药品行政其他纠纷一案,该局局长李春绪出庭应诉。该案成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成都市首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据了解,原告易某于2014年9月15日致信被告武侯区食药监局,投诉某超市销售的“巴旦木”在食品名称及配料标示中标示为“杏仁”,而外包装图片上还展示了并未添加的坚果。(注:巴旦木和杏仁是两种不同的坚果。巴旦木是扁桃的内核,杏仁则是杏的内核,而扁桃和杏在植物学上来说,是两种不同的植物。)武侯区食药监局收到投诉后,到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2014年9月24日,武侯区食药监局受理易某申诉,向其送达了《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15日,武侯区食药监局依据调查结果作出《投诉举报结果反馈书》,并送达易某,告知其“对销售商不作出处罚”的结论。易某收到该反馈意见书后表示不服,遂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判令限期重新答复。

  今日开庭时,武侯区食药监局局长李春绪出庭应诉。

  针对该案,合议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反馈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作为成都市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有监督管理的职权。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均是合法成立的,被告在法定时限内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处理。

  在法庭上,原告对武侯食药监局办理的程序均按照有关法律相关规定在法定时效内办结予以认可,但原告提出,“被告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标签是否合格进行判断,被告有义务有责任判定标签与食物是否一致。”被告方则认为,“所检的项目是在其检验范围内,在专业机构出具真实有效的结论之下作出处理意见是合法有效的。”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对本案进行认真评议,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布。

  “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缺席庭审,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无法‘拍板’,以致错过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该案主审法官王佳舟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提升政府形象,密切“官民”关系有着积极作用。

  王佳舟说,行政机关负责人配合支持司法活动,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争议讲在明处,有理摆在庭上,能有效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树立政府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

  此外,王佳舟还认为,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接触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时总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规范权力运行。行政负责人尊法、崇法的表率作用也能带动一线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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