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違法”引述民調 謝長廷遭罰款50萬元
2016-05-25 11:45:37 来源:
台灣《中時電子報》 点击: 【字体:大 中 小】
臺“中選會”昨天下午審議通過第14任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及第9屆“立委”選舉期間,涉及違反《“選罷法”》不得發佈或引用民調相關規定共6案,其中前任臺“行政院長”謝長廷因于造勢引述民調資料,遭罰50萬元(新台幣,下同)。
“中選會”也進一步說明,上開6件裁處案件之決議:
一、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立委”參選人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謝50萬元罰款。
二、 林奕成先生、王正德等人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台灣地區領導人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台灣地區領導人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分別對林及王各處50萬元罰款。
三、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台灣“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商雅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台灣地區領導人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其個別行為及“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各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50萬元罰款。
四、邱錫奎先生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因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發佈民調應載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邱員50萬元罰款。
依照“台灣地區領導人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
另外依據“台灣地區領導人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佈,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中選會”表示,將據以開具違反“台灣地區領導人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式法”規定之程式通知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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