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成台灣殺人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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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成台灣殺人犯免死金牌?
2016-03-29 11:30:12   来源: 華夏經緯網     点击:     【字体:

重大殺童案偵審一覽表。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兒童節前夕,台灣4歲女童卻慘遭陌生男子街頭砍殺斷頭慘死,廢死議題再受到關注,但從台南湯姆熊遊樂場及北投小學兩起割喉案,法官都認定兇手殘害幼童、手段兇殘,卻因兩公約對精神病患不能判死,因此法官最後選擇判處無期徒刑,讓殺童惡魔逃過死刑制裁,但人命何辜,被害家屬期盼司法正義始終事與願違。

    前年台灣“最高法院”把縱火害5死的彭嫌判死定讞,明確宣示依兩公約精神,可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所以冷血殘殺女童是否能逃過死刑,法界爭議不斷。

    這樣的歧見在於“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實施兩公約的國家及地區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會”決議,但“最高法院”認為“人權委員會”的決議只是“敦促”會員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沒有強制遵守的效力,但支援廢死的法界人士則持反對意見。

    近年2起殺害幼童的矚目案件,法官都以精神病患不得判死為由,讓兇手逃過死刑;台南市湯姆熊遊樂場割喉案,兇手嗆“在台灣殺1、2人不會被判死刑”,引發社會譁然,今年1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北投文化小學女童遭割喉命案,士林地院認定龔男患有思覺失調症,讓他逃過一死。

    如果每個冷血兇手都搬出兩公約來作為免死金牌,顯然違背人民感情,這樣如何讓傷心的孩童家長得到他們期待的司法正義?

藍綠喊修“法” 殺童者不得假釋

    台北市內湖昨發生4歲女童遭割喉斷頸,輿論譁然。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改《“刑法”》,針對殺害未滿12歲以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也有“藍委”提案殺童者不得假釋。臺“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週四下午將變更議程,審查相關修正草案。

    民進黨方面,“立委”王定宇與蔡易余也共同提案修正《“刑法”》第77條,增列“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之罪,經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于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

    王育敏在第8屆“立委”任內,因發生台南遊樂場方姓男童遭割喉致死,以及北投劉姓女童割喉致死案,提出《“刑法”》增訂271-1草案,對於殺害未滿12歲的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因屆期不連續,王育敏在第9屆與“立委”費鴻泰、陳超明共同提案。

    她表示,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原則上應處死刑,只有少數因貧困、久病等造成的殺子孫案,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過去討論類似案例,常有廢死人士反對,但法官裁量任何案件也須考慮民意與民眾情感。

    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則與吳志揚提案修改《“刑法”》77條、新增272-1,針對殺害未滿12歲以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

    王定宇所擬的草案說明中指出,現行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者,于服刑滿15年或20年後即有獲得假釋之機會,然其再犯之危險性較之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一旦給予假釋,其對社會仍有潛在之侵害性及危險性。

    為避免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增列“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之罪,經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于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之規定。

綠:減少假釋後再犯機會

    王定宇說,修法將針對虐童、殺童的行為,判刑定讞後不得假釋,他說,草案已擬好,今日若獲15名“立委”聯署就正式提案,力拚週五送交院會。

    臺“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社會對這種精神異常的人應多關注,在醫療和社會救助體系再檢視如何強化,不要讓這麼種人在外面趴趴走。針對兇嫌有毒品前科,張善政指示臺“衛福部”掌握個案情形,加強主動關懷追蹤。

    蔡英文認為,臺當局應該參考各國及地區對於此類形態犯罪的研究與預防對策,從教育、經濟安全、及心理健康等層面根本強化,徹底防杜這類型犯罪的滋生。

    國民黨主席當選人洪秀柱表示,這種殘暴手段若發生在各位家庭,“你們能夠贊成廢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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