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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20条影视优惠政策 促两岸影视产业发展
2018-06-08 17:26:04   来源: 中华时报     点击:     【字体:

   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研究出台《关于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全省首推20条干货满满的优惠政策,从税收、投资、营运、奖补等多方面,促进影视产业要素快速集聚,支持打造具有鲜明海洋特色、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一、突出税收奖补杠杆:推动影视企业加速落地集聚

  《意见》适用于包括影视、演艺、文创、传媒企业,与影视相关的动漫、艺术、广告、营销、策划、视频、直播等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以及与影视相关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运营企业。

    根据《意见》,新入驻企业满足条件的,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落地补助。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满足奖补条件的,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50%-90%)予以奖励。在平潭实际运营满1年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金和实缴注册资本,按实际到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落地补助。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自营类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固定资产(不可移动),除土地外,根据入驻时间先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同程度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鼓励公私双方合资合营。

   《意见》还对相关企业运营、租房、人才引进等给予减免、补助等支持。

二、突出两岸元素:促进两岸影视业界交流合作
   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鼓励台湾企业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支持合湾企业在平潭设立合资演出公司。分期设立投资规模100亿元的平潭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筹)。建立两岸影视交流研究中心,打造涵盖影视创作、策划拍摄、制作、观摩、发行、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国际一流的影视产业基地。

三、突出青年创业:打造两岸青年影视人才追梦圆梦乐园
   启动两岸青年影视人才计划,入驻区内的企业,所签约两岸青年影视人才符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对两岸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每年每部给予5-10万元、总共不超过100部的补助。参照区人才引进政策对影视、演艺新人和大学生给予补助。每年面向两岸青年影视人才征集优秀影视作品方案10部以上,由雄鹰基金、雏鹰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筹)优先投资支持。面向海峡两岸青年影视人才和青年题材影片、平潭题材作品,争取举办“两岸青年影视艺术节”和设立“金麒麟奖”,将平潭打造成青年影视人才的起步点、栖息地和成长基地。

四、突出优秀作品创作:积极扶持影视企业运营发展
   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影,实行票房分级累进奖励,单一影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不同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不同额度的奖励。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互联网影视作品,及在国内主要短视频网站和其它新媒体播出的微电影、短视频等,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和电视台播出的动漫作品,均视点击率予以相应奖励。

  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电影、电视剧,获得飞天奖、金鹰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马奖、金像奖、金凤凰奖,以及北京国际电影节、大学生电影节等国内奖项的,每部奖励出品方500万元;在国际A类电影节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影视、演艺作品,获得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大型艺术节优秀作品奖、文化部戏剧“文华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鼓励区内外企业、经纪公司、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参与招商引资,根据招商落地项目数量等给予相应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影视拍摄基地、影视总部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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