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设定等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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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设定等有调整
2014-12-12 12:39:56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点击:     【字体:

  12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近日下发《实施意见》,对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各地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在缴费档次方面,我省将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此外,为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我省还作出梯次补贴的规定,并明确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在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方面,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而《实施意见》规定,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在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外,《实施意见》还完善了特困群体代缴政策,规定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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