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同性婚姻不符合中国传统
2015-06-29 10:59:51 来源:
澎湃新闻 点击: 【字体:大 中 小】
站在傳統儒家的立場,婚姻最現實、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後代,以求家族生生不息、綿綿不絕。 孟子曾提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舜不告而娶的行為做辯護(《孟子-離婁上》)。 漢代趙歧對“無後”做了解釋,叫做:“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亦即俗話說的“斷了香火”。
同性婚姻不能生育子女,無法擔當起儒家寄託在婚姻一事上的職能:傳宗接代,其為儒家所反對,可想而知。 有人說,儒家從來沒有禁止過同性戀,言下之意,似乎儒家不會反對同性婚姻。 這是一種混淆。 儒家沒有公開譴責同性戀,並不代表儒家就贊成同性婚姻。 同性戀與同性婚姻畢竟不同:前者涉及性取向、感情,而後者則關係後代、家族綿延。
不過,在西方,很多同性伴侶通過收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子嗣問題。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儒家是否還會繼續反對同性婚姻呢? 我想,如果繼續反對,一個可能的理由就是,認為同性婚姻、同性家庭對兒童的成長不利。 這一點是不是事實呢? 1990年代美國夏威夷的“Baehr v. Lewin案“(後演變”Baehr v.Miike案“和”Baehr v.Anderson案“),已經就此問題做過辯論,最終法院認定:就子女成長角度來看,(1)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培養,特別是監護的品質和”悉心的照料“,是決定子女快樂、健康地成長、並具有良好的適應性的最重要因素。 (2)父母的性傾向本身不能成為判斷其能否擔當父母資格的標準,也不會阻礙他們成為良好的、有愛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會影響孩子的適應性和成長過程。 (3)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有潛力撫養快樂、健康和有良好適應性的子女。 如果他們能夠悉心照顧子女,那麼可以允許其收養兒童。 他們不但可以為子女的成長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關係和家庭環境,也可以和異性戀父母一樣勝任父母的角色。 (4)家庭結構是呈現多元化的。 在夏威夷和其他地方,兒童可以被他們的生身父母、單身父母、繼父母、祖父母、養父母、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所撫養。 (5)雖然在同性戀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於他們非傳統的家庭結構,會面臨一些壓力和問題,但根據法庭所掌握的科學證據、研究和臨床實踐等資料表明,這些子女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適應社會並順利成長。 (資料來源:澎湃新聞《何謂現代婚姻,美國花了幾十年才認可同性結婚》一文)。
即便如此,儒家仍然有理由反對同性婚姻。 因為,儒家可以爭辯說:我們要的是本來意義上的婚姻,而不是某種次好品或替代品; 我們要的是父母親生的孩子,而不是收養來的; 就某對夫婦而言,沒有經歷過結合、懷孕、生產的過程,他們作為結合體的那種體驗會有很大損失。 通過收養方式撫養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將原本自然的一個過程割裂開來了,它在個體心理與社會層面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 比如,就社會層面而言,對被收養兒童的大量需求是否會催生出某種黑色的產業鏈?
當然,儒家反對同性婚姻,並非要求國家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尤其是,如果一個社會已經走到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步,儒家更無必要要改變這一現狀。 儒家反對同性婚姻,只是將其作為各人的自我選擇:如果你要做一個儒家,你就不應該選擇同性婚姻。 毫無疑問,你完全可以選擇不做一個儒家。
這裏的問題是:一個爭取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就不能是儒家嗎? 儒家是要將同性戀這部分人群整體排除在外嗎? 對此的回答是:儒家對同性戀人群沒有任何歧視,同性戀者可以有自己的性取向,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儒家亦強調,身為儒家,就必須擔負起儒家式的義務,包括傳宗接代這樣的事。 換言之,作為儒家,對家族的責任要高於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 在這個地方,儒家不贊成“任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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