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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定规矩
2014-11-14 15:07:27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点击:     【字体: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前、批中和批后管理,有效盘活低效、闲置用地,全面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要求,新增工业项目进入《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专业化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应划定不少于5%的土地用于统建通用标准厂房。新增及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厂房建筑在4层以上(含4层)。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过7%,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意见》明确,招商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国土房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存量土地较多的,暂缓年度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受理和报批。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积极尝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实行新增工业用地租让弹性年期制。

  《意见》强调,各区(县)经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的有关土地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并严格监督执行。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收到认定通知起2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土地的,政府可以协商方式收回土地。开展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用地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风险企业名单,限制参与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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